反恐防范小常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全民反恐防恐意识,提高公民反恐防范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实施八周年之际,开展“全面反恐 共创平安”反恐怖宣传交易活动,首先来了解学习一下反恐小常识。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本法共十章97条。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住宿要实名制登记,快件寄递要进行实名收寄,手机号要实名登记,车站安检升级,不知不觉,反恐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什么是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恐怖活动包括: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传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二、常见恐怖袭击手段有哪些?
常规手段
1.袭击
①砍杀恐怖袭击
②冲撞碾轧恐怖袭击
③纵火恐怖袭击
④爆炸恐怖袭击
⑤枪击恐怖袭击
2.劫持
劫持人以及劫持车辆、船、飞机等。
3.破坏
纵火破坏及破坏电力、交通、通信、供气供水设施等。
非常规手段
1.核与辐射恐怖袭击
通过核爆炸或放射性物质的散布,造成环境污染或使人员受到辐射照射。
2.生物恐怖袭击
利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制品侵害人、农作物、家畜等,如发生在美国9·11事件以后的炭疽邮件事件。
3.化学恐怖袭击
利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侵害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食品与饮用水等,如东京地铁沙林毒气袭击事件。
4.网络恐怖袭击
利用网络散布恐怖信息、组织恐怖活动、攻击电脑程序和信息系统等。
三、发生恐怖事件时如何做到迅速撤离?
(一)要保持镇静,判明所处位置,看准疏散路线。
(二)善于选择安全通道,不要使用电梯,不盲目跟随人流拥挤。
(三)要把随身小包贴于胸前,不要因为财物重返危险境地。
(四)撤离时要视情侧身、贴墙、溜边、匍匐前行,可用物品遮掩身体易受害部分和不靠近窗户玻璃,不要逆着人流前进,避免被推倒在地。
(五)要服从相关指挥,不盲目拥挤,以免造成更大伤害。
(六)及时自救互救,最大限度避免伤害。
四、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或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五、违反网络安全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对组织、领导、参加、资助恐怖活动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对参加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如何处罚?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该如何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如何正确报警?
(一)保持镇静,不能因为恐慌影响了正常的判断。
(二)判明自己目前是否面临危险,如有危险,做好个人防护,迅速离开危险区域或就地掩蔽。
(三)首先报告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地点、时间、发生了什么事件、后果等。如枪击事件位置、嫌疑人数、体貌特征、衣着打扮、伤亡人数等;纵火事件说清发生火灾地点,如哪个区、哪条路、哪个住宅区、第几栋楼,几层楼,附近有无危险物等。
全民反恐 人人有责
反恐防恐是面对全中国人民的一件大事,我们应正确看待,积极参与,在保护自身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在看到不文明的恐怖事件发生时,挺身而出维护身边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