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23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9日[2018]66号发布,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义务,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职责,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档、妥善保存,并对客户报备内容保密。
第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
第四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五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八)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
第六条 客户应当按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相关规定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交易所与监控中心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使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第七条 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成为交易所会员后10个交易日内直接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主动向交易所报备变更情况。
第九条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应当按照规定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由监控中心将解除申请转交易所审核,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条 交易所在日常自律监管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但尚未报备的账户,开户人为客户的,交易所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进行询问,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询问向客户进行转达;开户人为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所可以直接询问。客户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询问向境外经纪机构进行转达,境外经纪机构应及时将相关询问向客户进行转达。
对于交易所的询问,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及时将客户的回复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送交易所。
第十一条 经交易所询问,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备流程进行报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提交的说明材料事实理由不充分,经交易所调查认为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要求其报备,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备的,交易所可以依据规则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若经调查暂无法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可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提交的说明材料事实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不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第十二条 在交易所询问、调查及认定过程中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回复或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回避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出金、限制开仓等措施;
(二)不如实报备实际控制关系,经交易所询问后报备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等措施;
(三)不如实报备实际控制关系、不回复或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经交易所调查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出金、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责令改正,并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发出监管警示函、发出监管意见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传达交易所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相关信息录入、更新;
(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客户进行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真相;
(四)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五)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协助询问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情况的或者存在拖延、隐瞒和故意遗漏等行为;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在执行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制度和规定时,对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交易、持仓等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均为客户的,其合并计算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客户的持仓限额。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其合并计算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
第十六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量合并计算超过交易所规定单个客户交易限额的,交易所可以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和持仓合并计算后达到《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非期货公司会员按照客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