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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发布时间: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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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2020年8月17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7日发布,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交割结算业务;

(六)控制结算风险;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八)按规定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九条 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对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涉及期货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等进行检查时,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记录、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结算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与结算业务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保证金

  第一节  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存管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存管银行应当遵守《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在存管银行开设不同币种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业务需要币种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其中,会员根据交易所要求在存管银行分支机构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为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期货业务资金往来。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以境外经纪机构的名义在内部开设综合资金账户,允许其将一个及以上境外客户的资金合并在综合资金账户中。期货公司会员对境外经纪机构通过综合资金账户进行统一结算和风险控制。

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其每个境外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境外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系统,须向交易所提交《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申请表》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更换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节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作为交易所结算币种。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用外汇资金、标准仓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资产作为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为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

期货公司会员每接受一家境外经纪机构委托交易结算的,该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相应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应当以人民币自有资金缴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规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卖方会员应当根据客户交割意向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并向交易所提交拟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方可释放卖方保证金。

夜盘交易小节,交易所不受理标准仓单折抵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结合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开仓数量、平仓数量、持仓数量、申报数量、撤单数量、申报撤单比等因素制定交易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分或者全部合约的交易手续费计收标准。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受托为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结算

第一节  当日结算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影响当日结算价格公平产生的,交易所有权消除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不利影响。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的,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涨跌停板的,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不存在或没有成交的,则取该品种最活跃月份合约为参照,结算价的确定方法同上。

2、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不存在或没有成交的,则取该品种最活跃月份合约为参照,结算价的确定方法同上。

3、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不存在或没有成交,并且最活跃月份合约当日也没有成交的,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当上述方法确定的结算价明显偏离公允价格的,交易所可调整结算价,同时价幅参照新上市期货合约管理。

最活跃月份合约是指当日“成交量×交易单位”的值最大的合约,若存在两个及以上合约“成交量×交易单位”的值一致的情况,则取其中最近到期月份合约为最活跃月份合约。

新上市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另外调整结算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的平仓、持仓情况及各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 = 平仓盈亏 持仓盈亏 交割差额。

(一)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平仓合约计算会员平仓盈亏。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仓盈亏 = 平历史仓盈亏 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 = σ [( 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平当日仓盈亏 = σ [( 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二)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持仓合约和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持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 = 历史持仓盈亏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 = σ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历史持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买入历史持仓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 σ [( 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开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 ) ×买入开仓量 ]

(三)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割配对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差额。交割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差额 = σ [( 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 ×卖出配对量 ] σ [( 交割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买入配对量 ]

第三十二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盈亏、费用、货款、税金和期权权利金等款项应当以人民币货币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 当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 当日盈亏 当日期权权利金收支 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细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发送结算结果。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人民币或用外汇资金强制换汇方式补足。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禁止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持仓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且余额为负数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

第二节  出入金

第三十五条  会员入金方式:会员可用相关转账凭证、资金管理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会员划入的资金,经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会员出金方式:会员出金须在每交易日上午8:30至下午3时之间办理。使用资金管理系统出金的,会员应在资金管理系统上提出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办理出金手续;特殊情况下使用转账凭证出金的,会员应加盖预留印鉴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交易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出金方式和流程。

夜盘交易小节,交易所不受理出金申请、不办理出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一)当交易保证金实有货币资金部分大于等于资产作为保证金金额(外汇作为保证金金额除外)25%时,可出金额=结算准备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当交易保证金实有货币资金部分小于资产作为保证金金额(外汇作为保证金金额除外)25%时,可出金额=结算准备金实有货币资金部分-[资产作为保证金金额(外汇作为保证金金额除外)×25%-交易保证金实有货币资金部分]-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实有货币资金指实有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价值按照折扣比率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之和,外汇资金的折算方法见本细则第六章有关规定。

外汇资金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不可以人民币方式出金,外汇可出金额以交存的外汇资金为限。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会员出金,要求会员限制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出金,以及要求境外经纪机构配合限制客户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

(四)会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人民币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或不配合交易所为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购汇的;

(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  结算数据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所采用发放纸质结算单据或电子结算单据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结算数据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应当妥善保存至少20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存在争议的,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每月月初向会员提供上月的《郑州商品交易所保证金结算核对单》,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四节  移仓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非期货公司会员或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共同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进行移仓

(一)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或发生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分立、破产等变更

(二)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引发交易、交割违规、违约风险;

(三)期货公司会员变更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关系;

(四)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移仓情况。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予以公告,并将有关公告提交交易所。

移仓应当由移出会员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移入会员、涉及客户同意移仓的相关声明以及相关持仓详细清单。

在会员破产但未申请移仓的特殊情形下,为保护客户权益,交易所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办理客户移仓。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由移入期货公司会员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移出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同意移仓和变更委托关系的声明以及相关持仓详细清单。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移仓办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与会员约定具体的移仓结算日

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为会员实施移仓,并提供移仓前和移仓后的相关结算报表由会员确认。相关会员应当核对并确认相关结算报表,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移仓内容仅包括持仓,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其他款项

第五章  交割结算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进行交割,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交割手续费在配对日结算时由交易所直接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六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同时划转。

第四十七条  交割结算价的规定见交割细则。交割商品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加减相应的升贴水和包装款。升贴水和包装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标准结算。

第四十八条  交割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交割月份配对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差额计入会员当日盈亏。

第六章  资产作为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仅用于交易担保

第五十条  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期货公司会员将其资产提交交易所作为保证金。

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会员以资产作为保证金的,视为授权交易所对相应资产进行划转或者作质押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经交易所批准,以下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一)标准仓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三)外汇资金(币种类别、折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资产。

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具体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申请: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会员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时,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会员以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标准仓单办理作为保证金业务时,应同时提交经客户签章的《郑州商品交易所资产所有人专项授权书》,并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二)验证交存:

1.会员将标准仓单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获交易所批准后,完成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交存业务。

2.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客户、境外经纪机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确保托管账户中存有数量足够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国债。交易所按照会员的申请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国债划转或者质押登记,托管机构对国债进行划转或者质押登记后视为办理完成。

3.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五十三条 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作为保证金的金额单笔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每次提交的国债面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四条  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市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每日结算时,交易所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当日闭市前,先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二)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基准价取托管机构估值数据的较小值,交易所每日结算时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基准价的净价确定其市值。交易所有权对国债的基准价进行调整。

(三)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其市值计算的基准价由交易所核定。

第五十五条  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市值按照折扣比率计算后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具体的折扣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其中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的折后金额不高于其市值的80%。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规定的基准价调整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市值和折后金额。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按照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

交易所按照有价证券的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的较低金额作为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会员办妥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有价证券交存手续后,交易所将该笔有价证券的实际可用金额计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在每日结算时,根据以上原则自动调整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

第五十七条 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生效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进行账务核算,同时按照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增加会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资产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折扣比率、配比乘数,并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五十九条  资产作为保证金期限内,会员用于配比的货币资金不足时,交易所按照资产作为保证金配比规定及时对该会员的实际可用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作相应调减;会员增加货币资金时,交易所按照资产作为保证金配比规定及时调增其实际可用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

第六十条  国债作为保证金期间发生兑息的,利息归国债所有人所有,并按照托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

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国债到期日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所不再将该国债计入实际可用金额计算。会员应当在国债到期日之前办理提取或者解除质押手续。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有关会员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额度:

(一)使用资产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取消会员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额度后,会员保证金不足的,会员应当补足。

第六十三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第六十四条  会员办理资产提取或者解除质押的,应当弥补相应的保证金。

会员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4:30之前。

第六十五条  资产作为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交易所有权将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按市场价兑现或者变现,用于清偿其作为保证金的金额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会员;兑现或者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作为保证金的金额和相关债务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兑现或者变现时,资产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偿的保证金数额、资产作为保证金的费用、兑现或者变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的合计数额进行分割兑现或者变现;资产不能分割的,全部兑现或者变现。

第六十六条  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手续费由交易所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收取。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资产在作为保证金期内发生的仓储费等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业务中托管机构收取的有关费用,按照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相关资料的保管制度,完善相关手续。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的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七章  风险与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易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交易所防范会员风险,会员防范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的风险,境外经纪机构防范其客户的风险

第六十九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会员进入破产程序,交易所仍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该会员未了结的合约进行净额结算。

第七十条  存管银行发生破产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保证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不属于冻结或者划拨的财产范围。

第七十一条  交割仓库发生破产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的,期货市场参与者存放的非交割仓库所有的期货商品,不属于交割仓库的破产财产和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第七十二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开仓交易;

(三)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四)将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第七十三条  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清偿措施:

(一)转让会员资格,用转让所得抵偿;

(二)经理事会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四)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交易所设立,用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交易所难以控制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七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20% 的比例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有关夜盘交易相关的结算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夜

盘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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