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2020 年 3 月 12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期货公司及其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会员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要求
第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主动防范、应对、报告廉洁从业风险,并对廉洁从业风险管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期货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执业资格注册、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应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明确利益冲突的审查机制、处理原则和方法,防范因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并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第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一)期货经营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处理的。
第三章 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廉洁从业,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
第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向协会申请办理业务备案、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和资质测试、接受协会自律检查等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列示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三)拒绝、干扰、阻碍或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四)其他影响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揽客户,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或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研究报告或观点;
(三)将期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违规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其他特定对象;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产品代销、中间介绍等服务中,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服务内容的协议,不得利用本机构或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业务承揽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将廉洁从业管理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协会按照有关自律规则的规定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训诫、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暂停会员部分权利等纪律处分。其中受到训诫、公开谴责、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暂停会员部分权利等纪律惩戒的,按规定将纪律惩戒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和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对本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协会参照前条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了有效的廉洁从业内控制度,主动发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内部追责,且及时向协会报告的,或者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协会可以对其免除纪律处分或从轻、减轻处理。
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协会可以对其免除纪律处分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从重处理:
(一)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二)在协会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发现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问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